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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用人单位都弄错了 年休假应按照工龄算
2016-12-01 09:23:54 】 浏览:925
 
时值年末岁尾,准备跳槽的白领们也开始在寻找着下家,到法院打官司的开始多了起来。日前,江北区法院发布职场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为职场人士支招,哪些方面维权胜算更大。

典型案例1:年休假该怎么算?

黄女士早在1996年10月就参加了工作,进入某乳业公司前就曾在多家单位工作过。2007年1月,黄女士进入某乳业公司工作,工作期间没有休年休假。2014年5月,公司将黄女士无故开除。黄女士为此索要未休年休假的工资。

近日,江北区法院主张了黄女士的请求,判决公司要支付黄女士1.5万余元。

法官说法: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年休假天数由累计工作时间决定,累计工作时间不仅包含新单位的工作时间,还包含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

很多用人单位有误区,认为是在本企业任职年限算,其实是按几个单位工龄算。

法官支招称,劳动者可以通过和各个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的工伤保险、社保等来计算自己的累计工作时间。

典型案例2:10万违约金该给不?

吴小姐于2013年3月入职一家房地产代理公司任职商品房销售经理,双方签订保密合同,保密合同约定,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保密制度,离开后不得在代理过的项目、楼盘、客户中工作,除非获得用人单位的书面同意,否则应支付赔偿金不低于10万元。

吴小姐于2015年2月离职,用人单位并未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劳动者入职另外一个用人单位,继续在之前的楼盘项目从事销售工作。

用人单位遂告到法院向吴小姐索赔违约金10万元并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劳动者辩称其属于一般管理人员,不属于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用人单位亦未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保密合同应属无效,即使存在违约行为,违约金过高,要求予以调低。

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意识到竞业限制的约定属于双务合同,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应支付违约金,同时用人单位亦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针对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的一种关于任职限制的约定,其设置的初衷是为了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信息财富的保护,但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权利,同时设置了相应的限制性条款。

竞业限制属于双务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竞业限制期间对等的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